一、军工涉密资质办理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军工涉密资质受理部门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4、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启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三、军工涉密资质审查程序
1、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2、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3、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4、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5、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6、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